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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青海公務員面試熱點:“陪酒身亡”算不算因公犧牲?

        來源:考德上公培時間:2014-08-08 15:14考德上教育V

        近日,安徽祁門爆出一起警察陪酒“犧牲”而獲賠的新聞。據悉,祁門縣金字牌派出所民警朱璘在一次“工作晚餐”喝酒時身亡,祁門縣公安局最終參照因公犧牲標準處理并答應給予朱璘親屬一次性補償130萬元。這起警察陪酒“犧牲”獲得高額賠償?shù)氖录芸煲疖幦淮蟛ā?

        陪酒身亡按因公犧牲賠償是何邏輯

        從《人民警察撫恤優(yōu)待辦法》中列舉的情形來看,陪酒身亡很難認定為因公犧牲。但是,“其他因公死亡的”兜底則留下了開放的空間。

        陪酒身亡,類似的案件現(xiàn)實中并不少見,例如,去年底黑龍江副省級干部付曉光因私公款消費,大量飲酒并造成陪酒人員“一死一傷”嚴重后果,中紀委對其作出處分并公開通報,引起公眾廣泛關注。不過,輿論對此關注更多的在于領導干部的公款消費問題,對于陪酒人員的死傷則并未太多注意。這是與此次安徽祁門事件的不同之處。

        對于這起警察陪酒身亡案件,人們的關注點轉向了陪酒身亡是否屬于因公犧牲。質疑的聲音不少,認為這有慷納稅人之慨和濫用國家名器之嫌。由于“人命關天”,“死生之事、不可不察”,故應對此認真對待,深入分析。

        從法律角度說,對于因公犧牲,《人民警察撫恤優(yōu)待辦法》第10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一)在執(zhí)行任務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被認定為因戰(zhàn)、因公致殘后因舊傷復發(fā)死亡的;(三)因患職業(yè)病死亡的;(四)在執(zhí)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yī)療事故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從列舉的前四項情形來看,陪酒身亡很難認定為因公犧牲。但是,第五項的兜底則留下了開放的空間。

        公務人員因公犧牲類似于企業(yè)員工因工死亡,因此《工傷保險條例》具有參照意義,其第16條規(guī)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二)醉酒或者吸毒的;……”據此可以認為陪酒身亡不屬于工傷。然則,何謂“醉酒”?有人千杯不醉,有人二兩即倒,又如何區(qū)分呢?

        從社會角度說,我國有濃烈的人情社會傳統(tǒng),盡管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應當旗幟鮮明的反對,但舍此之外,熱情招待其實有著較深的社會土壤。陪酒招待并非出于個人原因,問題在于這是否就是為了單位利益?是否算工作的一部分?公務員因公犧牲與一般勞動者因工死亡本質上應無區(qū)別,如果勞動者因單位安排陪酒身亡,是否屬于工傷?人們恐怕會猶豫一陣子。

        陪酒身亡并非簡單的道德善惡問題,而是一個嚴肅的法律與社會問題,要不要賠償,算不算工傷都應按法律程序走,當?shù)毓膊块T不應有“拿錢消災”的心態(tài)。

        □劉高(法律工作者)

        “喝酒死”背后要警惕“代償福利”

        盡管當?shù)鼐奖硎举r償了死者家屬之后,還要向涉事其他民警“追償”。但誰能保證,這種“追償”的結局,最后會不會不了了之。

        一場酒局讓安徽省祁門縣金字牌派出所民警朱璘意外重傷,5個月后不治身亡。祁門縣公安局原打算以130萬賠償金結束與死者家屬的糾紛,然而,一份“不追究”承諾書再次讓談判陷入僵局。朱璘家人稱,簽下承諾書意味著放棄了解真相的權利。祁門警方則表示,簽承諾書只是防止重復糾紛。目前,已對參與飲酒的領導做出撤職處分。

        若死者家屬接受了當?shù)毓矙C關提供的上百萬賠償金,并遵守“不追究”的承諾,這起意外死亡背后的不正之風多半還不為人知。正因為死者家屬的“鬧”,才讓公眾得以窺見權力蔭蔽下可能存在的“遮丑代償福利”。

        據祁門縣公安局局長汪華峰的說法,對朱璘之死是參照因公犧牲標準處理。之所以給予朱璘親屬一次性補償130萬元,“實際包含了對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部分”。這意思好像是說,當?shù)鼐劫r償了死者家屬之后,還要向涉事其他民警“追償”。但誰能保證,這種“追償”的結局,最后會不會不了了之。從以往發(fā)生的一些案例而言,看上去似乎公私分明的“追償”,在實踐中執(zhí)行起來較困難。在一些地方,由單位來“代為賠償”事實上已異化成了某些公權力部門以公代私的隱性福利。

        死者家屬要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這是基于死者家屬的考量。公眾不能為知錯犯錯的執(zhí)法者埋單。否則,既是對死者不公平,也是對嚴格遵守法律的公務員不公平。

        根據以往的案例,“代償福利”并不是“喝酒致死”而產生的個別現(xiàn)象。在冤假錯案、執(zhí)法犯法等引發(fā)的國家賠償中,“代償福利”屢見不鮮。有些單位領導之所以為“代償福利”大開綠燈,并不是要追求一個和諧與穩(wěn)定的糾紛解決方案,而更大程度上是在息事寧人。

        不追究領導責任,不足以遏制“代償福利”;不遏制“代償福利”,不足以抵制不正之風!按鷥敻@北旧硪彩遣徽L。國家財政不是單位領導用來“慷慨”的錢袋子。誰要這么做,就應該讓誰離開官場。所以,在此事件背后,輿論也應當盯防當?shù)赜袥]有“代償福利”。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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